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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回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6-10 10:43:5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回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7月10日,为期一个月。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邮箱等方式提出意见。修改意见请发至1352056924@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回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0日

附件

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回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优化车位销售。对已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本小区显著位置面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库)销售方案,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销售合同在主管部门进行网签备案。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鼓励开发企业与充电专营单位合作,划定专属区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统建统管的充电区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逗号前面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二条 优化验收程序。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允许分期开发、分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对新竞得宗地50亩以上且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按程序申请分期开发,分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2025年7月1日起,凡与辖区公积金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原已缴纳的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按原政策执行,已审核未放款项目的贷款以发放时的政策规定为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优化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贷款套数限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优化贷款次数限制,最大限度减轻购房者压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优化公积金提取。在达缴存公积金职工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为全款购房或全款分期购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全款购房总金额;若为按揭贷款购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及期间实际还贷金额之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优化土地出让方式。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土地起始价的20%,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达州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容缺办理相关规划和建设许可手续。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用地,可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款票据》等证明先行办理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可进行规划方案审批,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缴纳方式。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该阶段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延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调整《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回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4〕36号)执行期限,其中,第一、二条执行期限调整至2026年6月30日;第四条执行期限调整至2025年12月31日;其余条款中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外,剩余条款与本文件执行时间一致。〔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明确有时间时限的除外,剩余条款有效期三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心城区消费券和奖补资金,根据市、区事权划分由受益地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各县(市)奖补方式和标准可以参照执行,或者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