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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达州市房票安置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10-30 17:24:54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

眉山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达州市房票安置

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达州市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为期一个月。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邮箱等方式提出意见。修改意见请发至1352056924@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达州市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政策,加快拆迁安置进度,拓宽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渠道,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去库存,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建房发〔2024〕17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房票安置操作指引》的通知(川建房发〔2024〕172号)等规定,结合达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房票是指在政府在实施拆迁或搬迁时,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政府指定单位出具给被拆迁人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购置商品房(含住宅、商服用房、停车位等)的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政府拆迁或搬迁实施单位比照货币化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价值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购买政府筹集“房源库”商品房用于房屋拆迁或搬迁安置的行为。

(三)房票安置坚持政策引导、自主自愿参加的原则。房票安置作为补偿方式之一,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加。

二、房票安置适用范围及职能职责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达州市行政范围内房屋拆迁或搬迁项目,包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房票安置工作及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释工作;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达州市房产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房屋拆迁房票发放、登记、转让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迁、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房票安置工作;负责市本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迁、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房票安置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受山洪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房票安置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房票安置中资金筹集、资金兑现工作;负责市本级房票安置中资金筹集、资金兑现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行政范围内房屋拆迁或搬迁项目房票安置工作以及房票发放、登记、转让、监督管理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三、房票票面价值确定

房票票面价值由基础补偿金额、政策性奖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补偿金额指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补偿及奖励补助量化后的价值;二是政策性奖励指本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票奖励。

(一)基础补偿金额

产权调换安置房权益货币量化房票价值。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按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中产权调换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再根据拆迁当年安置房周边区域商品房的市场评估均价乘以应安置面积后确定量化价值。

(二)政策性奖励

政策性奖励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对基础补偿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房票安置方案中确定。奖励在开具房票时,一并计算在票面价值中,同时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四、房源筹集范围

被拆迁人可以使用房票购买政府筹集“房源库”商品房,房源应为现房或者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含住宅、商服用房、停车位等)。

五、房票的使用程序

(一)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后,与该房屋拆迁主体共同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等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房票,房票发放前被拆迁人须提供产权注销证明或产权注销委托公证书(受托人需为改造主体或改造主体指定人员)。

(二)房票核发单位应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一户一协议”原则与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体签订房票协议。一份房票协议原则上出具1张房票(经各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出具多张房票的除外)。房票协议签订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房屋拆迁主体交房期间,房屋拆迁主体结合实际支付一定比例的过渡安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交房后,房屋拆迁主体不再支付过渡安置费。

(三)被拆迁人凭房票到政府筹集“房源库”商品房自由选择。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由被拆迁人自筹缴纳或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资金兑付,具体兑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五)房票兑付资金在被拆迁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确认兑现后,由被拆迁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转移登记。

六、房票管理

(一)房票带有唯一识别码,需载明项目名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拆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等内容,实行闭环管理。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需按程序到房票核发单位审核同意,且不得分割转让(经各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房票不允许转让的除外)。

(二)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经各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可延长有效期的除外)。被拆迁人在有效期内未足额使用部分,且票面价值剩余部分不超过10万元的,各地可通过发放现金等方式予以处理。被拆迁人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房票的,视同自行放弃。

(三)被拆迁人可以使用房票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或车位。

(四)被拆迁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被拆迁人应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五)房票不得涂改、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七、保障措施

(一)各地可通过额外购房奖励、房企让利优惠,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引导被安置群众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拆迁人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房票的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