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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达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监督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5-26 12:01:26 来源: 阅读:

关于印发《达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

分配管理监督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住保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保障原则,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强化运行机制,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现印发你们,并请遵照执行。

 

 

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达州市监察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达州市民政局

 

 

达州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印发  住房保障 建设 分配 管理 监督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市人防办,市统计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共印50份)

 

达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监督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以下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36号令)和《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7号令)以及《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发〔2010〕3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强化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构成。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级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各级辖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监察、住建、财政、审计、国土、民政、公安、人防、统计、国税、地税、国资委等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统筹规划,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住房保障的建设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

达州市城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作为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制定和汇总指导工作,并督促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地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可由地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负责,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国税、地税、人防等部门负责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手续并依法落实相关税费减免。

第七条 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最低收入和低收入等保障家庭收入情况以及特困家庭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最低收入和低收入等保障家庭的户籍认定工作。

第十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住建和住保等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的核定和定期公布工作。

第十一条 各社区(单位)、办事处负责做好对辖区范围内最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军烈属、老、病、残以及特困家庭)的摸底调查、统计和初审工作,并将结果报送住保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住保部门牵头负责对申报家庭三轮初审、审查、复审和三次公示工作,按照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对核准的保障家庭负责发放钥匙、收取房款或租金、进行物业管理以及房屋维修等管理工作。具体物业管理可实行市场化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维护和管理。属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销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三章 严格建设和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住房保障“台账”制。

第十五条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新建保障性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要根据中低收入家庭人口结构情况,合理安排不同套型住房的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要提出套型面积、装修及室内设施等控制要求,作为招标的前置条件。

优化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第十七条 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各地应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受理单位应及时、便捷进行办理和服务;不得滥设门槛,以非正当理由阻滞或延期手续的办理。

本制度中所指绿色通道,是指各项目建设手续通过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相关单位进行并联审批,在最快、最短时间内办结。其程序按下列办理:

(一)项目备案,即建设项目立项。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建设计划等报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自受理后,按并联审批制承诺办结。

(二)项目业主单位按发改委批准立项文件,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证等审批,受理部门按并联审批制承诺办结。

(三)项目业主单位将立项批准文件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受理部门按并联审批制承诺办结。

(四)项目业主单位将立项批准文件等,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受理部门按并联审批制承诺办结。

(五)招标事项核准,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制承诺办结。

第十八条 在项目进入招投标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超越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建设工期,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各地要积极落实和配套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确保工程进度。

 

第四章 强化分配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保障性住房保障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分配一般程序:

(一)自公告发布后,社区(单位)接受对象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审查工作,包括对象家庭收入、住房、户籍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后将初审结果进行社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或当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社区(单位)对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家庭,在25个工作日内集中报送并完成相关单位审查工作,包括辖区派出所的户籍审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房改办审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房管部门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民政部门收入审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社区(单位)将审查结果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或当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社区(单位)对通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家庭申请材料,报送辖区住保部门审核登记。住保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职责,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明确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载明对居住的要求、销售价格或租金水平、租住期限、退出办法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由入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和服务,要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强化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或租金和服务收费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入住对象所在单位并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六条 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二十七条 正在享受保障性住实物配租房或领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先行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住房保障,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各社区(单位)协作配合,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入户调查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入住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对骗取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等行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直至收回保障性住房,对情况恶劣或造成后果的,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保障性住房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住建、监察、群工、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 住保部门或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拖延时限、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并联审批制度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凡滥用职权、私设门槛、拖延时限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按情节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办理招投标代理或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漏标底、非法招投标的,由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筑规范和建设设计要求,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建设。凡徇私舞弊、偷工减料、玩忽职守等,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由监察、住建、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分配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透明实施。凡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骗取保障,或在实施过程中吃拿卡要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重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或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住保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出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