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78号)和《关于印发〈“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106号)文件精神,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0〕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步伐,把解决农民工居住困难作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通过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多渠道多方式提供住房保障。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总量的20%的房源,逐步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助推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障范围及保障条件
(一)已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地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同等范围,其保障条件与城镇住房保障条件一致。
(二)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有稳定职业并在当地城镇(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务工所在地城镇(区)内稳定就业且实际居住一定年限,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障2年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必须在政府确定的当年中等偏下收入线及以下;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务工所在地城镇(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4、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与核准
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户主,按规定程序向户籍所在社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一)社区(单位)在20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15天后,将初审资料和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所在镇(街道办)或主管单位。
(二)各镇(街道办)或主管单位对户籍所在社区(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转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示15个天后,将复审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三)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复审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登记工作,并张榜公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登记,书面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轮候与配租
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住房保障部门要科学确定轮候顺序,按照轮候顺序对申请家庭进行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轮候。
五、租金管理和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在承租期间,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退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一间)公共租赁住房。
(三)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发改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商品房项目应纳入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同等待遇原则,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六、退出管理
(一)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6、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7、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家庭收入(享受保障期间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应按程序核定。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资格。
(三)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标准计租,若6个月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七、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二)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个人诚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本实施意见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地方具体实施方案,在2013年5月30日前报我办备案后并公布实施。
达州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