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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4-24 17:00:17 来源: 阅读:

达市住保办发2013 1

达州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78号)和《关于印发〈“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106号)文件精神,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0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步伐,把解决农民工居住困难作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通过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多渠道多方式提供住房保障。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总量的20%的房源,逐步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助推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障范围及保障条件

(一)已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地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同等范围,其保障条件与城镇住房保障条件一致。

(二)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有稳定职业并在当地城镇(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务工所在地城镇(区)内稳定就业且实际居住一定年限,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障2年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必须在政府确定的当年中等偏下收入线及以下;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务工所在地城镇(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4、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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