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任务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35号)要求,结合我市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住建领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改革进程
按照集中攻坚、推进实施和规范执行三个阶段有序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第一阶段(2021年7月下旬至2021年8月中旬)为集中攻坚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改革事项清单的认领承接、制定本行业系统改革措施文件、修订完善线上线下办事指南。第二阶段(2021年8月下旬至 2021年底)为推进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充分运用电子证照库,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贯彻执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审批与监管之间的无缝衔接。第三阶段(2022年1月至 2022年底)为规范执行阶段,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以综合监管为基础、行业监管为职称、社会协同监管为依托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完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全面提升,市场更加公平、更加效率、更富活力,审批办事的便利性和企业满意大幅提升。
二、全面承接改革事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及建筑领域许可证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照国务院公布“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有25项事项(含厅、市、县级层面),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有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三、明确改革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要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市改革文件要求,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畅通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要建立健全“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机制,依法推进改革;要紧盯改革目标任务,分类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清单内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要强化技术支撑,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要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强化改革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行政审批、政策法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涉及行业监管的科室和直属单位,由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各行业监管科室、单位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服务”无缝衔接、同步推进。
(二)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各地各科室(单位)要逐一落实清单中的改革事项,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压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局除贯彻落实做好本系统涉及的改革清单事项以外,还要积极向“证照分离”改革牵头部门汇报,理清审批、监管责任,严格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具体改革事项和目标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改革方案出台后,从其规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与传播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扩大改革举措的企业知晓度和政策影响力,为推进改革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领承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对通过“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对通过“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 事后监管制度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6日
附件1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领承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 改革 事项 | 四川事项名称 | 达州事项名称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 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及主要理由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部门(单位)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 ——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3.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 建管科 造价站 | |||
1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3.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 建管科 造价站 | |||
17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房产科 房管局 | |||
1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四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房产科 房管局 | |||
19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 ——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设计科 | |||
20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 ——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将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由三级或者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丁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设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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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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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 | ——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1.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2.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监理事务所资质和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监理资质。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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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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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1.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1.通过开展电子化核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以及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等措施,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2.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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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 ——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2.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评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房产科 房管局 | |||
188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2.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评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房产科 房管局 | |||
18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质安站 | |||
191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 | —— | ——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设计科 | |||
192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 | ——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设计科 | |||
193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设计科 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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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行业甲级资质及部分专业甲级) | —— | ——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设计科 | |||
195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部分专业甲级、乙级,事务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 ——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设计科 | |||
196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及部分专业乙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设计科 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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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部分专业承包) | —— |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 |||
198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部分专业承包)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 |||
199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部分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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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专业甲级) | —— | ——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 |||
20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部分专业乙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部分专业乙级) | ——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 |||
202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建管科 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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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截至8月1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领事项清单尚未下发至市州,待省住建厅方案印发后,根据省住建厅方案和下发市州清单适时调整。
附件2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毕业证;
10、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1、自有或租(借)办公场所不动产权证;
12、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5、企业章程及相应人员社保。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口在年月日前提交
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意见通过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行政审批机关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其中,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的发布信息为准,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未发布的企业主要人员将不予认定)。发现申请人作出承诺时的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对通过“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结合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类别:
《达州市住建局认领承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明确的告知承诺制事项
二、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告知承诺后的检查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 3个月之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二)日常检查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1.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2.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随机检查。
3.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按照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建立检查结果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二)信息化监管,推进“互联网 监管”,实现大数据集成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三)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自律。配合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安全教育、人员培训以及企业自律等活动。
(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加大行政处置力度。
附件4
对通过“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结合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类别:
《达州市住建局认领承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明确的优化审批服务事项
二、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通过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四、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1.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2.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随机检查。
3.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按照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建立检查结果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二)信息化监管,推进“互联网 监管”,实现大数据集成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三)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自律。配合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安全教育、人员培训以及企业自律等活动。
(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加大行政处置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