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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8-30 15:43:12 来源: 阅读: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21〕196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权限
  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原承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材料
  实行网上填报、上传相关资料。备案企业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升备案材料实施形式审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三、备案程序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一)申请人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上报相关业务信息。(二)申请业务后自动受理,企业自行在系统打印受理通知单。(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发布备案决定的通告。(四)准予备案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

四、注意事项

(一)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市局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应于取得资质3个月内组织对其开展动态核查。对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可在有效期内按原审批制规定办理变更业务,不需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后再变更,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三)2021年7月1日零时前已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申请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原审批程序继续审批。
      (四)以往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