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4号
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效遏制脏车入城、车辆沿街(路)抛撒物品等突出问题,防治道路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区域
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街道、西城街道、朝阳街道、凤西街道、凤北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达川区三里坪街道、翠屏街道、杨柳街道、明月江街道办事处,达州高新区斌郞街道办事处、幺塘乡区域。
二、加强脏车源头管控
(一)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和路面污染。
(二)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的车辆,车身外表要保持干净整洁,轮胎、挡板、底盘不得沾带泥土。
(三)建筑工地、拆除施工、砂石料场等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道路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落实冲洗保洁人员,对出场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场地,不得带泥上路。
(四)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要保持干净整洁,做到脏污车辆不出单位。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确保行业内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长途客运车、货运车、工程运输(施工、作业)车、快递运输车、环卫作业车等车容车貌整洁。广大市民应自觉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三、下列情形的车辆,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和停放
(一)车辆号牌被尘土遮挡或脏污无法识别的。
(二)车辆排放污水、流体物质,影响市容环境的。
(三)存在“抛、冒、滴、漏、撒、扬”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上路行驶和停放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对城区建筑工地的施工及运输车辆,未经除泥、冲洗驶出工地带泥上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对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存在“抛、冒、滴、漏、撒、扬”等情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六个月。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