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首页 >动态要闻>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1-14 14:26:30 来源: 阅读:


为进一步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现对《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限: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12日。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

邮箱:1461665161@qq.com

联系电话: 0818-2522951

地址: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附件: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 州 市 财 政 局

2022年1月14日

附件

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凡在中心城区〔南至达营高速(含空港片区)—亭子;西至幺塘—复兴—双龙—东岳—魏兴;北至魏兴—罗江—犀牛山;东至达营高速东延线(石板至磐石段)—亭子)〕内进行各类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85元/平方米。 

(三)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总面积缴纳配套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配套费。

二、减免范围及审批

(一)减免范围。(1)农业户村民在城市规划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8施);(3)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4)

公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和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用房;(5)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6)市政公用设施和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烈士陵园等公益性设施;(7)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校舍,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如青少年宫等),公办和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项目;(8)棚户区改造项目;(9)经济适用房项目;(10)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1)旧住宅区整治项目;(1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13)其它减免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减免程序。除上述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政策规定的,市本级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本级以外的,由辖区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征缴程序及管理

(一)征缴原则。按照“统一征收,分级入库”的原则,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征收。市本级投资项目、市本级出让土地项目以及属于市本级维护事权范围内收取的配套费,缴入市级金库;达川区、高新区、东部经开区承担的项目且属于其维护事权范围内收取的配套费,缴入对应辖区区级金库;通川区辖区内征收的配套费暂入市级金库,经认定确属于通川区承担的事权责任范围内收取的配套费,再按程序划转至通川区金库。

(二)征收管理。配套费属政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操作办法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41号)执行。

四、经费使用及监督

(一)经费使用。配套费收入纳入城建资金收支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审计、财政、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收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本通知从2022年 c c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2022年 c c 日前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的,按原标准缴纳。我市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务院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序号

减免类型

减免依据

减免内容

1

农业户村民在城市规划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


在城市规划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


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下为修订减免项目

公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和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用房;


公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和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用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烈士陵园等公益性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以及烈士陵园等公益性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校舍,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如青少年宫等),公办和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项目

1.《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校舍,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如青少年宫等),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属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相关规定执行。

8

棚户区改造项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3.《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房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

经济适用房项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0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1

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

纳入市、区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旧住宅配套设施完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旧住宅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12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1.不对外销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3

其他减免项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