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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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审批科 |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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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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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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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八条 |
行政审批科 |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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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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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行政审批科 |
1.受理责任:对办理事项要求的材料、程序及相关政策要求等进行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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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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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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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
行政审批科 |
1.受理责任:对办理事项要求的材料、程序及相关政策要求等进行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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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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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行政审批科 |
1.受理责任:对办理事项要求的材料、程序及相关政策要求等进行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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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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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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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园林绿化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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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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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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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
园林绿化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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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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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科 |
1.受理责任: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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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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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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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科 |
1.受理责任: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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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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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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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2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无效,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30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3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3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3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3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3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3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3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3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39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七十六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7.《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40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41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4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4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45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5.《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4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4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48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4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5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5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5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5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5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政处罚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5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5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5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2.《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5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6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6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6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6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65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6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67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6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6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7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7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7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7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7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7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76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7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7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7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8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8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8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8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8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8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8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87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8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8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9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处罚 |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9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9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9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9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95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96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98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99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0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1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1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3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行政处罚 |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 2.《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4 |
行政处罚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行政处罚 |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 2.《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行政处罚 |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69 |
行政处罚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3 |
行政处罚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8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行政处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85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86 |
行政处罚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87 |
行政处罚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88 |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设计单位未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7 |
行政处罚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19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7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8 |
行政处罚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1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1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
213 |
行政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 |
行政审批科、计划财务科 |
1.受理责任:窗口现场受理。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予以征收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决定。
|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法律法律责任等规定 |
追责情形:《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等规定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14 |
行政征收 |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园林绿化管理科 |
受理责任:依法告知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结合相关征收及减免文件,明确绿化异地建设费类别及计算标准,确定征收金额,审查免缴理由及金额等;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免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15 |
行政征收 |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园林绿化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受理责任:依法告知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结合相关征收及减免文件,明确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类别及计算标准,确定征收金额,审查免缴理由及金额等;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免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16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17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18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九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19 |
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
房地产业市场监督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20 |
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 |
房地产业市场监督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21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22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23 |
行政检查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24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25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26 |
行政检查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
勘察设计科技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27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28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29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勘察设计科技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30 |
行政检查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31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32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 |
房地产业市场监督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33 |
行政奖励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勘察设计科技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34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城乡建设档案馆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第十三条 |
追责情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第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35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勘察设计科技科 |
受理责任: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受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37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审查、告知责任:对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七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3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4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行政审批科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备案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追责情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行政审批科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备案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追责情形: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42 |
其他行政权力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受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43 |
其他行政权利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房地产业市场监督科 |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
行政审批科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备案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45 |
其它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第六、七、八、九条 |
市城乡建设档案馆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第十三条 |
追责情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第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47 |
其他行政权力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受理责任: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48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受理责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
建筑业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50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科 |
1.受理责任: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
251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 |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勘察设计科技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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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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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18-214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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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专业作业企业备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
行政审批科 |
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备案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追责情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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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18-2143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