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达州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相关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指定邮箱(联系方式:0818—2120529,电子邮箱:254866117@qq.com)。
附件:1.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建议表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4日
附件1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市域内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奋力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北翼振兴战略支点和建设幸福宜居中心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基本形成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力争累计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8000套(间),其中通川区1800套(间)、达川区1500套(间)、达州高新区400套(间)、达州东部经开区300套(间)、万源市500套(间)、宣汉县800套(间)、开江县800套(间)、大竹县900套(间)、渠县1000套(间)。全市力争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示范项目10个,其中通川区2个、其余县(市、区)分别建成1个示范项目。“2 X”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建立健全基础制度
(一)保障对象。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住房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准入和退出的条件、小户型建筑面积、租金标准和租金动态调整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科学规划,供需匹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坚持从实际出发,职住平衡,既要用好产业园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闲置资源,又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布局,科学制定建设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及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四)多渠道供给,多主体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县(市、区)辖区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可列入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通道,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重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
(五)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形成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加快对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字经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建设运营方案,包括房屋建设计划、分配方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管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改造及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等相关要求。严格把握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条件。非居住类建筑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保险。督促运营管理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禁止违法群租,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达州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享受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坚持因城施策。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十四五”行动。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和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示范工作,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全面整合各类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住房等资源,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精准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合理用好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和利用非居住闲置房屋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政策支持
(七)落实土地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八)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其他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项目,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推行并联审批、数字审图、方案联审、联合测绘等方式,实行相关各房联合验收,提高审批效能。〔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九)完善资金支持。各地要统筹用好中省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所需资金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中安排。各地要按照直达资金监管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精准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降低税费负担。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税收优惠。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一)加强金融支持。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防范金融风险。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积极争取金融支持;要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保监分局〕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四川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协作配合,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保监分局〕
探索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缴存人划转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措施办法,方便缴存人支付租金。积极争取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试点。〔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全面推进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十三)做好政策衔接。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十四)强化部门协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五)严格考核评价。依据国家、省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牵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考核。
附件2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建议表
单位(盖章): 日期: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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