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以及《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年2月)等文件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环卫设施、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一)征收范围。凡在中心城区〔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5版)所规划的建设用地及不可分割的山体、绿地、河流、湖泊等用地范围,南至达营高速(含高铁和空港片区);西至幺塘—复兴—双龙—东岳—魏兴;北至魏兴—罗江—犀牛山;东至达州东部经开区亭子文教城和麻柳智造城。达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批后从其规划〕内进行各类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配套费(农业户居民修建自用住房除外)。
(二)征收标准。工业、物流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65元/平方米,其余建设项目为85元/平方米。
(三)征收程序。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二、减免范围及审批
(一)减免范围。(1)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校舍安全工程项目;(2)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3)棚户区改造项目;(4)经济适用房项目;(5)公共租赁住房项目;(6)旧住宅区整治项目;(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8)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9)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0)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1)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12)其他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
(二)减免程序。除上述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市本级审批监管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市本级以外由辖区政府审批监管的项目,由辖区政府研究决定“减”“免”。国家对受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有缓交配套费政策的,从其规定。
三、征缴程序及管理
(一)征缴原则。按照“统一征收,分级入库”的原则,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征收。市本级投资项目、市本级城市维护地域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全部缴入市级金库;其余在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区域内征收的配套费,缴入对应辖区区级金库。特殊情况和未尽事宜实行“一事一议”。城市建设、管理和维护事权明晰后按确定的分成比例分缴入市、区金库。
(二)征收管理。配套费属政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操作办法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41号)执行。
四、经费使用及监督
(一)经费使用。配套费收入纳入城建资金收支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二)监督管理。审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和收取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6月5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达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发〔2005〕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序号 | 减免类型 | 减免依据 | 免缴内容 | 减缴内容 |
1 | 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校舍安全工程项目 | 1.《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 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属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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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 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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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棚户区改造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3.《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房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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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适用房项目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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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 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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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 | 纳入市、区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旧住宅配套设施完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旧住宅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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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1.不对外销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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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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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6类项目中,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6类项目中,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0 |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4类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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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 体育场地和设施、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等5类项目中,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体育场地和设施、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等5类项目中,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2 | 其他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 |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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