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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5-08 17:11:01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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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NO:SC122731)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7日。

联系电话:0818-2128839

联系邮箱:107070825@qq.com

附件:关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8日


关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通告

(代拟稿)

为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NO:SC122731)相关规定,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禁止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和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我市中心城区〔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5版)所规划的建设用地及不可分割的山体、绿地、河流、湖泊等用地范围,南至达营高速(含高铁和空港片区);西至幺塘—复兴—双龙—东岳—魏兴;北至魏兴—罗江—犀牛山;东至达州东部经开区亭子文教城和麻柳智造城〕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禁止设置移动式搅拌站。

(二)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工业小区、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禁止设置移动式搅拌站。

(三)应急、抢险、抢修工程不适用本通告。

二、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和用量;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

(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预拌混凝土(砂浆)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临时搅拌站的,需经项目监管部门批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临时搅拌站也应按照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四、禁止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达到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

(四)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六)施工现场六十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的。

前(一)(二)(六)款规定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前提出申请,经项目监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后实施。

五、对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相关用语含义为: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存储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三)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