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达州市助力房地产企业纾困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5月1日,为期一个月。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邮箱等方式提出意见。修改意见请发至1352056924@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达州市助力房地产企业纾困十一条措施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日
达州市助力房地产企业纾困十一条措施
(送审稿)
第一条 对新拿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商品房住房预售许可后,土地收益地财政按照每销售备案一平方米商品房住房给予开发企业200元奖补,每套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不动产权分户登记后兑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位于首位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二条 在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按现行标准降低收取,即地下第一层:用于商业用途的,按出让时所在地表土地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低价的10%征收;用于办公、仓储的,按出让时所在地表土地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8%征收;用于地下车库的,按出让时所在地表土地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低价的5%征收。地下第二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下第一层的标准减半征收,地下第三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下第二层的标准减半征收,依次类推。将地下空间纳入预售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第三条 对新拿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用途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纳入土地出让价款一并计算。即地下第一层:商业按出让时该地段地面商业基准地价的10%计算,办公及仓储按出让时该地段地面住宅基准地价的8%计算,地下车库按出让时该地段地面住宅基准地价的5%计算。地下第二层在地下第一层的基础上减半计算,地下第三层依次类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第四条 支持在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安全等要求,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采取小面积地块出让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对宗地面积100亩以上、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价款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新出让开发建设用地,可按川办发〔2020〕41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第五条 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或新取得的地块,原则上将车位配比调整为1个/户。经住建、自规、交警等部门现场认定项目周边公共停车设施缺乏或商业密集的,维持原配比不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 对建筑套内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改善型商品房住房,未封闭阳台深度在2.4米以内,按水平投影计算半面积;未封闭阳台深度在2.4米以外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每层住宅计半面积的阳台,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计容建筑面积的25%。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池、退台、设备平台、结构板、空调板、凸窗及结构镂空等非公共活动空间部位,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计容建筑面积的1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建设单位具备经规划批准的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合格的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售楼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单位为唯一总承包单位的,可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项目放验线、基坑开挖和支护、售楼部所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备案,并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前期施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压缩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的行政审批时间,企业竞得土地并缴纳50%及以上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40日内可容缺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容缺办理完成相应面积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延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 对办理预售面积较大、实际销售进度缓慢的项目,在开发企业主动申请并确保暂停销售其他楼栋6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可按其实际在售楼栋面积确定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 对新取得国有土地且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当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7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工作局、达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过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