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加强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结合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税〔2021〕15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借鉴了其他城市配套费的有益经验。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征收范围。凡在中心城区〔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5版)所规划的建设用地及不可分割的山体、绿地、河流、湖泊等用地范围,南至达营高速(含高铁和空港片区);西至幺塘—复兴—双龙—东岳—魏兴;北至魏兴—罗江—犀牛山;东至达州东部经开区亭子文教城和麻柳智造城。达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批后从其规划〕内进行各类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配套费(农业户居民修建自用住房除外)。
二是明确了征收管理体制。细化了市本级和主城四区征缴原则和具体操作办法。
三是细化了征收标准。工业、物流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65元/平方米,其余建设项目为85元/平方米。
四是规范了征收程序。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五是规范了减免管理。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等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了12个类别可以减免配套费,并明确了减免程序。除12个类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减”“免”。
六是细化了经费使用及监督。配套费收入纳入城建资金收支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对于配套费的使用和监督的权责义务。
七是明确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6月5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达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发〔2005〕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的,按原规定执行。
解读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李静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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