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试行)的通知
达市住建发〔2023〕4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部分工程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原法定审批程序办理:
1.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有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
二、项目类型
(一)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项目:实行投资备案管理,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和小型标准化工程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以及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建筑工程和小型服务设施等。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发生重大结构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包括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小区管网改造、装饰装修等。
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洪患区、永久保护生态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除外。
三、承诺事项
告知承诺事项原则上适用于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分为两类,分别为可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可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要件承诺)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结合审批实际,选择其中1类制定告知承诺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实现告知承诺。
可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填报该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及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所申请的事项作出承诺后,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于规定的审批时限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可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通过提交提出告知承诺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并填报告知承诺书,对个别可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四、工作流程
(一)公布清单。各地住建、审批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确定审批(服务)事项、适用范围、申报要求、办理时限等,通过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项目业主申报时一次性告知(市级住建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
(二)提出申请。各地住建、审批部门引导项目业主按照公布的告知承诺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承诺书格式,自主决定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办理申请,自愿就相关事项向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提交由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承诺书(信用承诺文本详见附件2、附件3)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承诺及证明材料,实现项目统一受理、全程留痕、实时监管。
(三)审查决定。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提出的承诺申请后,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办理承诺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办理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审查企业信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四)跟踪履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县(市、区),应当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对项目业主承诺的时限、内容、标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或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监管规定的,由有关监管机构依法督促项目业主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将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记入诚信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该单位(企业)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时,项目审批已流转至下一环节的,应在撤销决定当日告知下一环节行政审批部门,中止审批行为;下一环节已完成审批的,亦应据此予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五)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有关验收部门要参与并对前期项目业主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核验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承诺事项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部门不得出具法定验收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五、改革措施
(一)试行承诺即开工。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确定施工单位后,即可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场地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审批部门按照告知承诺管理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调整许可范畴。工程投资额100万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优化备案措施。限额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内部流转。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涉及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上传承诺书即可。
(四)优化监理服务。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大中型市政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外,不再推行强制监理。在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相应技术力量下,可由建设单位履行相应监理法定职责和义务。
(五)推行简易验收。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项目(不含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消防特殊建设工程等除外项目)推行简易验收,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多验合一”,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即可投入使用,其他验收及备案事项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3〕7号)规定执行。
(六)优化白蚁服务。白蚁防治合同无需到相关部门实施备案,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合同,防治机构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出具白蚁防治证明,由辖区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强化监管。
(七)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范畴的建设项目,其减免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同步推进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
(八)探索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及其工业园区,可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合本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和地方财力,对辖区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业建筑(厂房、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其配套用房)和公共建筑(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博物馆、剧院、图书馆、车站等公共建筑项目)新建项目首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逐步纳入购买审查服务范围。
(九)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清单制+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建筑企业安全责任保险。强化工程档案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十)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秩序治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细化措施,明确责任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提升协调服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问题意识、攻坚意识,统筹协调、跟踪督办,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公开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时宣传报道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增进市场主体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附件:1.市住建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2.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
3.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
市住建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
审批事项 | 项目类型 | 备注 | ||
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项目 | 带方案出让土地和小型标准化工程项目 |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 |
| ||
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要件承诺(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选址意见书实行材料告知承诺书) | 要件承诺(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选址意见书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选址意见书实行材料告知承诺书) | 承诺事项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
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高层建筑外) | 不需要专项审查(免审)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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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要件承诺(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古树名木类不实行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古树名木类不实行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古树名木类不实行告知承诺 | 承诺事项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
4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要件承诺(对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实行告知承诺) | 1.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不实行告知承诺;2.小型标准化工程项目实行要件承诺(对工程勘察文件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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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殊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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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 取消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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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要件承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对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对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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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措施备案 | 要件承诺(对危大工程清单、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对危大工程清单、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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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要件承诺(对场地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对场地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对场地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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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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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事项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事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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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取消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或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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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取消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环保验收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
附件2
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
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告知书
〔xxxx 年〕第 x 号
行政审批机关 (告知人)
部门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人 (承诺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有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
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并接受查验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供查验: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工作日) 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本行政审批机关。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应在 法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适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 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将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以后的同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构建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申请人承诺
根据有关要求,本申请人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确认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5.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注: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附件3
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
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告知书
〔xxxx 年〕第 x 号
行政审批机关 (告知人)
部门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人 (承诺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有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材料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 求: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并接受查验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 申
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供查验: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 一 ) 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
第 x 项 、 第 x 项 、 第 x 项 、 第 x 项 、 第 x 项
( 二 ) 申请人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料
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应当在 x
年 x 月 x 日前一并提交。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工作日) 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本行政审批 机关。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不能立即作出决定的,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 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适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将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构建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申请人承诺
根据有关要求,本申请人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确认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
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承诺期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有关材料,
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5.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6.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7.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
的法 律责任和后果;
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抄送: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班子成员,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