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达州东部经开区园区内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达州东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国家投资由市级实施和市级(含市级平台公司)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并签订《行政职权委托书》,明确了委托事项、双方的责任义务等。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委托行政机关: 达州东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事项
委托的权力为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权范围内,国家投资由市级实施和市级(含市级平台公司)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211项,包括行政许可7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5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4项,行政处罚183项,详见《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达州东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三、责任义务
(一)委托机关
1.委托机关为受委托机关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法依据;有权指导、检查、监督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行为,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实施委托职权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委托机关有权纠正或责令受委托方撤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3.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实际变化情况,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进行调整。
4.受委托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委托机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或收回委托事权,解除委托协议。
(二)受委托机关
1.受委托机关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处罚,并使用专用公章,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超出权限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受委托机关负责实施委托行政职权的全部工作,负责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因实施授权委托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受委托机关负责落实答复、答辩文书和举证材料,派员参加行政复议(或出庭),做好案件具体复议和应诉工作。
3.受委托机关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检查、管理、监督,因受委托方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导致委托机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受委托机关承担实际赔偿义务。
4.受委托方应按要求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和报送,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处罚结果须及时在相关业务系统录入更新,确保做好“双公示”工作。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归卷并做数字化处理,数字化档案定时报委托机关相关部门备案。
5.委托事项在运行中产生的涉及督查考核、追责问责等方面的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其他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达州东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型 |
行政权力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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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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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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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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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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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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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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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征收 |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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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征收 |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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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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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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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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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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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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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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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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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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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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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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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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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行政权力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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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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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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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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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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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行政权力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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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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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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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
3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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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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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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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
3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
3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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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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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
3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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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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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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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无效,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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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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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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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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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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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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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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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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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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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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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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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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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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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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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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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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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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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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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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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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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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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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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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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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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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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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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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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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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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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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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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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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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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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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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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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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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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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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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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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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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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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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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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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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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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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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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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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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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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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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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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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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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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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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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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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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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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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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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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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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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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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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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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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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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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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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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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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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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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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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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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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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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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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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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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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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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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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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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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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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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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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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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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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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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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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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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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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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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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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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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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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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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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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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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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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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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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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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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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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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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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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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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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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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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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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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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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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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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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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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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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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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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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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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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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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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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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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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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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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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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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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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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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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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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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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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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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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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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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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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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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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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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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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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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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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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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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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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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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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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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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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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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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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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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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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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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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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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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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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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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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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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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设计单位未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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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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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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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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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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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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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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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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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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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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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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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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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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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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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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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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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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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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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