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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达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时间:2024-05-27 15:44:24 来源: 阅读:

市林纪[2005]0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持续增进人民身心健康,进一步拓展问政于民、问计于民渠道,我局牵头拟制了《达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或来函来信(以邮戳日期为准)反映。

电子邮件:709964191@qqcom。

联系电话:18782889173

通信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376号(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科),邮编635002。

附件:《达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达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持续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指《达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表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以及区域绿地等。

第四条 城市绿地(含已建成和规划绿地)实行绿线管控。达州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中,市本级与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和达州东部经济开发区按照市区事权划分从其规定。

第六条 达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且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并随物价指数和人工工资增减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制止、举报损坏树竹花草、园林设施的有功人员,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绿地率达标、景观效果好、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小区,由达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达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推荐申报“四川省园林式单位/小区”。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达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实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调整后的城市绿地总量不得减少。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含城市绿道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灾避险以及山体、水体、湿地和废弃地保护和利用等专(子)项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发展目标、规划布局和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科学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达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的规划与建设,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个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

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公园内构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公园内构建筑物面积不得超过构建筑物占地面积的1.5倍。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市树(黄葛树、香樟)、市花(腊梅)及乡土树种,采用乡土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建设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60%以上;乔木、灌木覆盖率达60%以上。

第十八条 乡土树种的具体名录,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节能型、节水型等绿色建筑材料,助推海绵城市建设、节约型公园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应当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

第二十条 鼓励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护坡绿化、高架绿化等方式进行立体绿化建设。立体绿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附属绿地由其所属单位或小区负责(道路附属绿化除外)。

(三)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四)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部分区域绿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中,维修(护)等小型园林绿化工程可简化用地、初设、施工等有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部分区域绿地的方案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移交备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部分区域绿地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抄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除绿化用地外的其他空置土地,因特殊情况暂不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对该地块进行临时绿化。

第四章  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相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二)附属绿地按照权属原则由相应的所有权人负责(道路附属绿化除外)。

(三)区域绿地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负责。

(四)公路、铁路、湖泊、水库、电站库区、排土场、废渣场、尾矿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养护标准,定期对养护情况进行考评,对其他绿地养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绿地开展普查、实施监测、发布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等单位以及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的信用状况纳入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地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附属绿地除外)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植被及设施,或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因特殊情况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达州市、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三)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本办法未明确处罚条款的,分别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