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服务质效的十五条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日内,及2024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或来信来函(以邮戳为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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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服务质效的十五条措施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服务质效的
十五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坚持“市级统筹协调、县级组织领导、街道主体责任、社区具体落实”,建立物业管理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为召集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召集牵头单位,相关单位为成员,强化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研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含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应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街道负责物业服务监督、考核管理,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组织指导组建业主委员会。社区负责本区域物业服务监督、检查和考核,协助街道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成立辖区物业行业党委,将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纳入属地行业党委统一管理。市物业行业党委统筹指导全市物业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各地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建立小区党支部,鼓励小区党支部书记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将党组织建立情况纳入业主委员会备案要求。
第四条 强化物业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激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驾马车”协同运转活力。原则上各街道办均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纠纷调处机构,依托“三所一庭”平台(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基层人民法庭),借助业委会、人民调解员、律师志愿者等多方力量,构建物业纠纷基层自治共治格局。
第五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核验制度,鼓励开发企业公开招标选聘前期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 健全完善物业服务公开、收支公开机制,出台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等情况。
第七条 推动执法管理服务向居住小区延伸。各县(市、区)政府建立住建牵头,公安、自规、城管、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动执法机制。以各物业小区为最小单位,分别公示执法人员信息,明确执法范围。物业服务人落实所管理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的宣传、发现、劝阻、制止、报告和“三书一表”责任,相关执法部门及时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毁绿占绿、违规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飞线充电、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社区(物业)吹哨、部门报到”的良好机制。
第八条 落实专业运营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服务到最终用户,全面清理和整治各物业小区已形成的强弱电混装、飞线乱牵、死线等现象。
第九条 出台住宅小区共享空间建设导则,新建小区明确9层以上设置不低于建筑投影面积60%的架空层,9层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设置公共空间。盘活既有住宅小区闲置空间,打造具有党群议事、养老育幼、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共享空间”。
第十条 全面推广“达州市物业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原则上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或变更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表决。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搭建场景多样、交互便捷、操作简单的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实现物业事务网上公开、智慧缴费、智慧报修等功能。
第十一条 通过“达州市物业曝光台”等智慧化监管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快速处理服务投诉,定期巡检和养护电梯、消防、电力等设施,做好小区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提升。市住建部门对群众长期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台账,挂账督办;辖区住建部门每月对信访、12345便民热线投诉、负面舆情等重大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针对性整治措施。
第十二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推动物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全市物业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聘用城乡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以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政策给予适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加强物业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广大业主尤其是公职人员自觉缴纳物业服务费。探索将恶意欠费情况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和公职人员信用管理。人民法院要优化程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诉讼等方式收缴被恶意拖欠的物业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严格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小区考核,对服务水平低、管理混乱的物业企业予以红、黄牌警告,并将考核结果及日常加减分纳入物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物业企业参与投标的重要依据。创新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依法对服务质量差、考核不合格的物业企业启动退出程序,实施市场限制。
第十五条 建立街道、社区物业监管履职考评机制。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量化辖区物业矛盾纠纷化解率、12345政务热线投诉量、各物业小区考核平均值、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通报,上报结果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