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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租赁合同
时间:2017-10-30 16:49:47 来源: 阅读:

门市租赁合同

门市号:〔文华〕街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门市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门市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门市位于通川区文华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该门市以当前现状整体出租,作为甲方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门市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与用途

1、该门市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门市仅作为符合该地段允许经营范围的使用,不得改为其他用途,或存放危险品、经营国家禁止的项目。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门市租金按年交纳,先到局计划财务科开据“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凭银行回单交计划财务科后交付门市,门市租金调整幅度按每年5%递增。该门市第一年租金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租金缴纳时间为______________日。第二年租金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租金缴纳时间为______________日。第三年租金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租金缴纳时间为______________

2、乙方于合同生效之日交纳履约押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甲方收回门市验收无误后,将履约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3、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4、租赁期内该门市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门市使用及维修

1、乙方应依法经营,自行负责经营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甲方有权利对门市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乙方须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在使用租赁门市过程中,应合理使用,严格管理,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内,门市维修均由乙方全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屋面漏水、门窗、给排水、电路损坏,或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外墙、主体结构损坏等。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损失等全部责任。

4、在租赁期内,乙方在书面征得甲方同意且在不影响门市安全和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对门市内部进行装修,但不得影响房屋整体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照消防、安监等部门的规范要求自行装备相应消防、安全设施,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如有违反,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还应负责执行和承担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防护等规定和责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

第五条  门市的转让(收回)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相关法规规定转让(收回)该出租门市,转让(收回)后,本合同对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承租门市。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不能提供门市或所提供门市不符合约定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承租门市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门市结构的;

(3)损坏承租门市,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承租门市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7天以上的。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门市,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在租期满后仍要对外公开出租的,乙方可参与竞租,甲方不保证乙方能优先承租。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七条  门市交付及收回

1、甲方交付门市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交接手续,门市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

2、交接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十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承租门市及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门市应当保持门市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门市的正常使用。

5、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在不破坏门市结构并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可以拆除其装修时添附的设施、设备等物品,并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日内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视为乙方放弃以上设施、设备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对于其它无法拆除或拆除后将影响门市正常使用的乙方装修所添附属设施,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亦无须向乙方支付补偿。若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须执行。

6、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未按期腾退承租门市的,遗留存放在承租门市内的所有物品视为乙方已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进行处置。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门市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门市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年租金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年日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押金中扣划。

3、乙方逾期交还门市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年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乙方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可采取停水、停电、关门停业等催促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没有任何异议。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使商品、承租房及其设备损坏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统一规划或门市征收,需要改造、拆除或收回出租门市的,门市租赁合同提前解除,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改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市财政局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通川区凤凰大道376号    地址:

电话: 2143770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