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813620--2017-0001 分 类: 执法监督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7-02-27 16:47:14
标 题: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
公开方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有效保障和监督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依法、公开、透明履行行政行为,促进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的廉政和法治建设,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登记、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发等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导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四条局机关执法监督主体应当对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登记、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正式实施一年后,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应当将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建议意见以书面形式送局政策法规科,以便集中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编制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实施规范管理。

第七条全面落实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细化行政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明确界定行政审批科与各科室的分工。

第八条行政审批科为行政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由行政审批科牵头,组织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及相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联合审批,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

第九条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每一项行政权力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

第十条严格按照处罚权限和程序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二条建设执法监督主体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凡未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并将学习培训情况纳入执法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每发生一起行政权力事项,必须同步录入平台,录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上报。要强化行权平台的投入、维护和录入,确保谁办理、谁录入、谁负责。

第三章监督机关和人员

第十五条局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对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政策法规科依法拥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是全系统执法监督主体,在开展工作中与监察室密切配合,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按照本机关的监督权限,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督:

(一)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查;

(三)专项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对重大行政审批和行政权力运行实行重点监督;

(四)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五)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六)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七)承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要切实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行政行为,对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自行纠错,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作出的不当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委托执法单位拒绝、阻挠调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处理决定的,报送局党委及局纪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及其行政执法督查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局纪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分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