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813620--2021-0017 分 类: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1-06-07 11:50:37
标 题: 关于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第360号提案 办理情况(A)的函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第360号提案 办理情况(A)的函

达市住建函〔2021〕334号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第360号提案

办理情况(A)的函

李油山委员:

您在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出台民营医疗建设配套费用减免政策的建议》(第360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 号)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2005年6月,我市出台《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达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发〔2005〕30号),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等7类项目建设为配套费的减免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建设资金投入及营业收支均纳入政府财政核算管理,因此,民营医疗机构配套费不在减免之列。

你提出此提案后,我们了解了省内和重庆市一些市民营医疗机构配套费征收情况。你在提案中提到的宜宾市出台对

民营医院、学校和养老院配套费减免的相关政策,据了解该市仍执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3〕40号),对医疗机构减免配套费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公立医疗机构予以免征配套费,民营医疗机构不予减免。毗邻的巴中市医疗机构配套费征收政策与达州一样,广安市对医疗机构配套费征收没有具体明确,仅对招商引资医疗机构实行“一事一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予以减免。而与我们相邻的重庆市万州区,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免征配套费,而民营医疗机构不予减免。

对于民营医疗机构减免配套费事宜,我们将与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经济合作外事等部门沟通衔接,结合土地出让、招商引资等要素,在符合相关政策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为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创造条件。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住建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日

(联系人:行政审批科 李静祯 2143764,15228097979)

抄送:市委目标绩效办、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协人资环委。